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其他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 張仁豪 被告元進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鋐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其他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28,359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勞工退休金專戶,核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退休金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3/2。故本件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原應徵收1,000元1/3=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