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亞緹知識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其豐 被告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安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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