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其他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信亞人力派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志 被告 杜柏毅 原告因給付其他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9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