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 林龍瑛 被告 林榮基 被告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鄔琬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