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 許瑋玲 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 律師被告 李玟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6樓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即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4409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原告就系爭房地之共有權利(即應有部分)為1/2,有系爭房地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又原告未於卷內陳報系爭房地之市價,則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示,於相近時間同地段類似條件之房地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萬4,000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6萬7,070元【計算式:(總面積50.96平方公尺+陽台面積8.25平方公尺)×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13萬4,0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396萬7,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34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