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383號原告甲○○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之住所地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所明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民國75年12月14日結婚,婚後約定夫妻之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街○○巷○○○號」,業據原告陳明,並有卷附戶籍謄本足參,依上開規定,本件離婚訴訟,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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