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度刑保字第46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紙、送達證書2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刑事保證金收據列印資料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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