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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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9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之9(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宏瑄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惟應限制住居於桃園縣桃園市○○里○○路○○○號15樓之9,並限制出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係涉犯公共危險案件,雖有犯罪嫌疑,但所涉並非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且本件並無共犯,亦與本案證人無勾串之虞,無羈押之必要,且亦可以具保或限制住居替代羈押,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住居所不明,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4月23日執行羈押,嗣於96年7月9日停止羈押,復再於96年8月15日再執行羈押在案。
三、綜合全案情形,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雖猶存在,惟若以具保併限制出境、限制住居後,亦可達確保其於審理期日到庭之目的,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因之,本件聲請應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又為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併諭知被告限制出境及限制住居於桃園縣桃園市○○里○○路○○○號15樓之9。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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