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2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77,310元,應
繳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662元。
㈡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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