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23號原告乙○○被告平鎮市公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20,000元,其計算式【(320㎡+200㎡即土地面積)×13,500元(公告現值)=上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珮娟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