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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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上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50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該署因被告另涉毒品案件遭通緝(故本件未發傳票予被告通知執行),乃發函通知具保人應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否則依法沒入其已繳之保證金,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等情,固有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查詢資料、送達回證各一份在卷可稽。惟被告已於96年7月25日入台灣桃園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是被告雖在該案執行中恐有逃匿,但現既已入監執行,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