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罪,前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四一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確定。詎受刑人不知悔改,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更犯傷害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九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開兩件傷害罪之判決正本二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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