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395號上訴人 楊鈺筠 被上訴人 林張富美
林 岑蔚 林家典 蕭錫鑫 林子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字第5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1560號裁定駁回,並於107年1月2日寄存送達該裁定,同年月12日生送達之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周玫芳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