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9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英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15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鄭英仁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鄭英仁於本院審理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審酌被告竊取他人財物,價值觀念偏差,應予導正,惟念其所竊物品價值非高,業經被害人領回,有贓物領據在卷可參,被害人且表示不願追究被告,復斟酌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102年度偵字第5153號起訴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