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85號原告 吳照銘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複代理人 戴易鴻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裁判費新台幣16622元。
二、本件被繼承人 吳秀蘭 所遺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已辦妥繼承登記之證明(如載有兩造公同共有之土地登記謄本)。
三、本件被繼承人吳秀蘭之夫 吳阿江 死亡時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書)。
四、提出協議書原件(即原證三原本)到庭。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