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祖彬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2年5月1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關於「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判決」。
理由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行「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係
屬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諸前揭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莊秋燕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