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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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71號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3號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乙○○等2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乙○○等2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