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六六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原住台北市○○區○○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