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贓物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王沛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日期│機關├─┬───┬───┼─┬───┬───┤│││告││年及度│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期│├───┤期│││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有期│九十一│臺灣板橋│臺│九十二│九十二│臺│九十二│九十二│││品│徒刑│年十一│地方法院│灣│年易字│年三月│灣│年度易│年三月│││危│五月│月間至│檢察署九│板│第一四│三日│板│字第一│三十一│││害││十二月│十一年度│橋│○號││橋│四○號│日│││防││間│毒偵字第│地│││地│││││制│││四九七二│方│││方│││││條│││號│法│││法│││││例││││院│││院││││├─┼──┼───┼────┼─┼───┼───┼─┼───┼───┼─┤│贓│有期│九十一│臺灣士林│臺│九十二│九十二│臺│九十二│九十二│││物│徒刑│年九月│地方法院│灣│年士簡│年三月│灣│年士簡│年五月││││四月│間│檢察署九│士│字第三│三十一│士│字第三│十二日││││││十二年度│林│一八號│日│林│一八號│││││││偵字第一│地│││地││││││││七二三號│方│││方│││││││││法│││法│││││││││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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