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五號
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黃青慧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七八號),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甲○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茲甲○於同年十一月十一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張邵省法官劉元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