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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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淑貞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淑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淑貞原經法務部於103年6月13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同年月18日以103年度聲字第207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茲因受刑人假釋前犯侵占案件,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1號更裁累犯為有期徒刑7月,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56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5年1月,業由法務部於103年10月24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許辰舟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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