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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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宗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1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宗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瑞因犯妨害秘密等數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本文及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宗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