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262號
即 被 告  張美玲
即 原 告  許吳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0
年10月27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於100年
11月2日收受該裁定,惟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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