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交簡字第5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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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549號
被 告 廖佑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調偵字第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佑倫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爰審酌被告貿然自地下停車場出口
駛出,致告訴人閃避不及受有傷害,且所受傷勢非輕,而被
告固曾於偵查中辯稱:告訴人 李傅魁 可能因天雨路滑自己滑
倒受傷等語,惟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過失犯行,並當庭向告
訴人道歉,且表示願為金錢賠償,然因告訴人李傅魁堅持拒
絕商談和解,致未能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