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688號
法定代理人  鄭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羽涵 間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67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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