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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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3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所載請求之金額新臺幣245,034,572元與附表之金額新臺幣203,708,096元不符)。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