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美慧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美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美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萬4,928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