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陳采緹 被告台北富邦銀行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1萬5,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