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被告乙○○
樓丙○○丁○○○上列被告乙○○、丙○○、丁○○○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廖怡貞法官吳佳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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