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玖萬參仟貳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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