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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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7805號),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727號裁定移送前來,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