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92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被繼承人 林淑華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債務人辦理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