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呂進猛 被告 顏銘章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8年度簡字第32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黃傳堯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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