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0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6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為兄妹,二人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二人於民國95年12月
17日21時30分許,在台中市○○區○○街○○號2樓乙○○住處,為是否立即搬走乙○○女兒 林念沂 行李之事發生爭執,詎乙○○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甲○○,致被害人甲○○受有右側上臂手肘、無名指挫傷、背部挫傷、左側腋窩、大腿、膝部瘀青、右側膝部瘀青等傷害。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樓希英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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