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319號聲請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己○○相對人乙○○○相對人戊○○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繼字第四五0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鐘南枝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聲請人為聲請強制執行之需要,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為此聲請閱覽本院99年度繼字450號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補正通知函(為影本)及被繼承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