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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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 許江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江鎮 間拆屋還地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112之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籍圖謄本。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請陳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約略多少(占用上開兩筆土地、面積各多少平方公尺;若全部占用,亦需陳報)?暨預估本件拆除費用?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三、「健峰汽車輪胎」何人經營?兩造間親屬關係?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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