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14號原告 陳春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俊卲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座落於苗栗縣○○鄉○○村00鄰○○○0號」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與原告起訴狀所附之住宅租賃契約書及111年房屋稅繳款書所示資料不符,此部分是否為誤繕?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二、被告何俊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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