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678號
原   告  趙伯基
       趙志義
       趙雲青
       趙雲珠
       蔡惜銘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28樓,此
有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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