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21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世宗 即葉世宗建築師事務所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321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322,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0,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