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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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洪鴻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許仲榮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許仲榮積欠聲請人新台幣140,013元,因被繼承人已於民國98年1月14日死亡,其所有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為期合法順利處分被繼承人許仲榮名下之不動產,以清償債務,為此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定被繼承人許仲榮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許仲榮於98年1月14日亡故,此有卷附除戶謄本1件可稽,堪信為真實;惟查被繼承人許仲榮之第三順序繼承人仍有部分繼承人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許仲榮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前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起,由其等繼承,此有卷附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佐,並據本院調閱98年度繼字第
718、1420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故本件被繼承人許仲榮非有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事,則本件聲請因被繼承人許仲榮尚有繼承人得為繼承並管理被繼承人之財產,自與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規定不符,聲請人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