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2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冠宇

王詠翔

高秉鈞

選任辯護人 張秉鈞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秉鈞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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