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2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冠宇
王詠翔
高秉鈞
選任辯護人 張秉鈞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秉鈞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