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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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告 范世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詩菊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則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下稱系爭A請求),與「返還原告在越南投資土地的金錢」(下稱系爭B請求);因其事實理由敘載「系爭A請求乃被告婚內出軌之損害賠償」,而「系爭B請求則係其就被告提供越南買地資金之950,000元」,故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250,000元【計算式:300,000元+950,000元=1,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6,125元(惟原告日後若再擴張聲明,仍須按擴張後之金額向本院補繳其短少差額),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