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370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370號

原告 劉廷豐

被告 紀旻姍

魏連宏

施瀞淳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紀旻姍、魏連宏、施瀞淳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前經本院於114年4月9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93號判決判處罪刑後,業於同年5月21日判決確定,有其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件原告劉廷豐係於同年6月18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章1枚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然此程序駁回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