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370號
原告 劉廷豐
被告 紀旻姍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紀旻姍、魏連宏、施瀞淳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前經本院於114年4月9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93號判決判處罪刑後,業於同年5月21日判決確定,有其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件原告劉廷豐係於同年6月18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章1枚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然此程序駁回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