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30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貳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三日止,按上開本金百分之一‧一計算之手續費,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就上開本金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