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12號原告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區道新建工程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20,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064元。惟原告起訴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500元調解程序費用(見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714號卷),尚欠328,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