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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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浩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浩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浩彰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4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15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7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