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13號聲請人 李國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林玉蕙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9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爭鮮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小額不定股│1│800││├──┼───────────────┼──────────────┼─────┼───┼────┼───┤│0002│爭鮮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小額不定股│1│241││├──┼───────────────┼──────────────┼─────┼───┼────┼───┤│0003│爭鮮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小額不定股│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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