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83號聲請人聯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政美 代理人 陳志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林玉蕙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廣普生物科技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2年6月30日│5萬8,318元│LA0000000│││限公司│新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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