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57號原告 蘇萬良 被告 鄭字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借貸契約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觀諸原告提出兩造簽署借據第6條第3項約定「如有訴訟願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