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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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潮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
法定代理人 劉清俊
被移送人 范翰霖
被移送人 陳侑宏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度
東警分偵字第10930131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翰霖、陳侑宏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各處罰鍰新臺幣1萬5000元。
玩具槍(不含彈匣)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被移送人范翰霖、陳侑宏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8年12月17日21時12分許。
(2)地點:屏東縣○○鎮○○路○○○號福安宮門口。
(3)行為:無正當理由,携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范翰霖、陳侑宏於警訊時之自白(院卷第4至9頁)
。
⑵有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扣案壹把扣案可證(院卷第16至17頁之
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氣體動力式槍枝動能初篩
報告表在卷可證(院卷第19至20頁)。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5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
第1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鴻仁